普淄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关于实行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与缴存余额挂钩政策的通知
淄住发〔2023〕17号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缴存职工:
为进一步规范淄博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发放,降低资金流动性风险,更好地支持缴存职工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规范》、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东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全省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等文件规定,经研究决定,淄博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实行贷款额度与缴存余额挂钩政策,现通知如下:
一、在淄博市行政区域内购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实行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与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挂钩。在淄博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内,按照借款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正常缴存余额之和的倍数计算贷款额度。
二、按照第一条规定计算,借款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小于25万元的,贷款额度可以提高到25万元。
三、按照第一条和第二条确定的贷款额度,实际贷款时不得超过职工还款能力计算得出的最高可贷额度。
四、在淄博市住房公积金个贷率大于85%时,贷款挂钩倍数按15倍计算。住房公积金个贷率小于或等于85%时,贷款挂钩倍数按20倍计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根据住房公积金个贷率变化确定倍数执行标准,并发布执行。现阶段贷款挂钩倍数按15倍执行。
五、本通知自2023年5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8年4月30日。如遇相关政策调整,按调整后的政策执行。本政策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淄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3年3月29日